被開一張「勸導單」-原來台北市的公園裡不可騎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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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我從科技大樓騎腳踏車要去中正紀念堂。
我打不定主義該走信義路還是和平東路。和平東路贏了。
但是過了建國高架,看見大安森林公園,又三心兩意的想說:「我穿過大安森林公園到信義路去可能會比較快」然後把腳踏車的龍頭轉向大安森林公園。我又遲疑了一下,覺得可能不可以騎腳踏車公園裡,於是我在公園入口處停下來看告示,看見圖像告示有禁止放鞭炮、禁止蹓狗等的上下兩排將近十個圖,但是,沒有禁止腳踏車的圖。
我放心的把腳踏車騎進大安森林公園裡,騎了大概三十公尺。
接下來,我聽到有人對我喊:「小姐,請把車停下來」一轉頭,看到一位穿制服的駐衛隊員。
他還要我拿出證件,因為他要開勸導單,理由是我把腳踏車騎進大安森林公園裡,違反了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
13條第8款的「未在指定場所騎乘自行車」!
我小驚了一下,然後開始跟他說:「我剛剛才看過那塊告示,上面的圖像沒有說禁止騎腳踏車!」
他說:「在那些圖的下面有幾排小字有寫『禁止任何車輛進入』喔」
小字?!像我這麼愛看字的人都沒看到了,何況是別人或外國人!還好只是勸導不是罰款或是罰上課。
可是這樣不公平呀!我真的看了告示呢!
親愛的政府,你可以把「不能在指定場所以外騎腳踏車」作成圖像嗎?還是你們今天早上看到我在部落格上貼你們各種跟自行車有關的罰則?
我拿回我的證件、報完地址、拿到粉紅色的勸導單之後,駐警跟我說:「回去以後跟大家宣導一下喔」
所以,我現在告訴大家:「在台北市的公園裡不可以在未指定場所騎腳踏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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